何謂罪刑法定主義?其具體內涵為何?試申論之。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學者1813年費爾巴哈提出
起緣:由於18世紀前法官權利過大,濫用權限,對犯罪者施以殘酷手段,罪刑擅斷,當時貝加利亞Beccaria以及邊沁Bentham,認為刑罰並不是用來處罰犯罪者,而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所創的,其主張分述如下:
1.改革司法,反對罪刑擅斷:
對於法官職權過大,濫用處罰,無法諒解,因對司法進行改革,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其擅斷處罰犯罪者
2.公平正義,罪刑均衡:
對於犯罪者應採公開式的審判,採用陪審團的方式,不應擅用私刑處斷犯罪者,並且對其犯罪者惡害得以須負相當刑責的處罰
罪刑法定意義:參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份亦同
創設原意:原因法官濫權,罪刑擅斷,而為了避免此情型,而創設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處罰概念,奠定法定國,法安定,信賴原則之觀念基礎下而生
具體內涵:
禁止類推似用:法律無規定的處罰,禁止引用類似條文處罰行為人,但有利行為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總則內涵充許類推
禁止使用習慣用:除了法律或行政命令外,禁止使用習慣法處罰犯罪者
不溯及即往原則:對於行為人的過去行為,不以新訂定的法律加以懲罰
禁止不定期刑:對於犯罪者裁判入獄服刑,處罰以明確,不以法無規定的方式處罰之,並以訂定確時執行,服刑時期
罪刑適正原則:處罰方式須符合比例原責及必要性原則
罪刑明確原則:人民因越懂法律越能避免犯罪,故對處罰條文,訓命,禁止行為是什麼應明確告知
結論:罪刑法定乃是18世紀因時代而生的處罰行為人依據,其概念延用至各國依舊依舊如此, 費氏此見解,對刑法上的貢獻相當大,更是我國刑法開宗明義的要旨
起緣:由於18世紀前法官權利過大,濫用權限,對犯罪者施以殘酷手段,罪刑擅斷,當時貝加利亞Beccaria以及邊沁Bentham,認為刑罰並不是用來處罰犯罪者,而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所創的,其主張分述如下:
1.改革司法,反對罪刑擅斷:
對於法官職權過大,濫用處罰,無法諒解,因對司法進行改革,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其擅斷處罰犯罪者
2.公平正義,罪刑均衡:
對於犯罪者應採公開式的審判,採用陪審團的方式,不應擅用私刑處斷犯罪者,並且對其犯罪者惡害得以須負相當刑責的處罰
罪刑法定意義:參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份亦同
創設原意:原因法官濫權,罪刑擅斷,而為了避免此情型,而創設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處罰概念,奠定法定國,法安定,信賴原則之觀念基礎下而生
具體內涵:
禁止類推似用:法律無規定的處罰,禁止引用類似條文處罰行為人,但有利行為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總則內涵充許類推
禁止使用習慣用:除了法律或行政命令外,禁止使用習慣法處罰犯罪者
不溯及即往原則:對於行為人的過去行為,不以新訂定的法律加以懲罰
禁止不定期刑:對於犯罪者裁判入獄服刑,處罰以明確,不以法無規定的方式處罰之,並以訂定確時執行,服刑時期
罪刑適正原則:處罰方式須符合比例原責及必要性原則
罪刑明確原則:人民因越懂法律越能避免犯罪,故對處罰條文,訓命,禁止行為是什麼應明確告知
結論:罪刑法定乃是18世紀因時代而生的處罰行為人依據,其概念延用至各國依舊依舊如此, 費氏此見解,對刑法上的貢獻相當大,更是我國刑法開宗明義的要旨
詳解
所謂「罪行法定主義」即刑法所處罰之行為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乃罪行法定主義之明文。
其派生之子原則有:
1.法條構成要件應具明確性
2.習慣法不得作為法律裁判之依據
3.禁止類推適用
4.禁止溯及既往
詳解
詳解
罪刑法定主義係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亦即明文於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該規定係為使國家之處罰有度,使人民了解何種行為係為犯罪,何種行為係為法所不容許,同時,亦係為規範國家之刑罰權,使國家之刑罰權不致漫無範圍地擴張,易言之,罪刑法定主義提供國家與人民行為時的準則。以下就罪刑法定主義之下位原則分述論之。
1.習慣法禁止原則:所謂習慣法係指基於一般人反覆實施執行而有法之確信效果之習慣而言,惟習慣法對人民來說不具有明確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對國家而言亦不具明確之刑罰權,故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刑罰權之依據。
2.法不朔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易言之,刑法的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不得朔及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指禁止從現有條文擴張類推,藉此擴大刑罰權的範圍,類推適用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也喪失罪刑法定之意義,惟類推適用與解釋之區別在於文義可能之範圍,於範圍內者惟解釋,範圍外則為類推,原則上禁止適用。
4.罪刑明確性原則: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法律效果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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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詳解
指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未經法律明定為犯罪行為者,不得處以刑罰;
未經法律明定為犯罪行為者,固不得處以刑罰,即經法律明文為犯罪行為者,亦不得處以法律所規定以外之刑罰。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極為罪行法定主義之表現;罪行法定主義以限制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為使命,
其精神可衍出行法上四項重要原則:
(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
(二) 禁止類推適用
(三) 習慣法的禁止
(四)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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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乃明文規定,法律之規範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亦即,若行為時,法律無明文規範,則行為人不應因此行為受到法律之懲罰。
詳解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禁止任意適用習慣法,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詳解
行為構成犯罪,處以何種刑罰,均須有明文規定,是為罪刑法定主義,亦表示行為之所以成立犯罪並科以刑罰,須有法律條文作依據,我國刑法於第一條即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