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法30條所定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編組、演習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但情況危急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依下列給定給予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四)因傷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三、因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補足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四、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之奉額為準 五、本法所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六、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所規定者,得補足其金額。 七、前項所需金額及其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依據消防法第一條,搶救災害為消防人員第一任務,惟因目前台灣消防人力尚欠不足,故編有義勇消防人員來運用民力協助警消執行搶救任務,併納入消防法保障人員權利範圍。 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因接受訓 練 、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 ,依法之規定應可請領 給付如下所述: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基本上都是9的倍數除了輕度殘障
| 死亡者 | 九十個基數 |
| 極重度或重度殘障者 | 三十六個基數 |
| 中度殘障者 | 十八個基數 |
| 輕度殘障者 | 八個基數 |
一、依其本職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二、傷病者: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三、因傷致殘者,依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 1、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三十六個基數。 2、中度殘障者:十八個基數。 3、輕度殘障者:八個基數。 四、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五、受傷致殘,一年內傷發死亡者,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基數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