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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1年 - 9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法規#32514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9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消防人員非 不 得已 不 能達到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何種財產、 設備及物品?上述破壞可否申請補償?如果有人因為烹煮 不 慎引起火災,消防隊在 不 得已的情況之下破壞他停在巷口擋住消防 車 進入的名貴轎 車 時,當事人應如何申 請補償?︵二十五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小安
根據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周遭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到救災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依其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故第一個題目所示之情況,故其財產有遭受到特別犧牲時,得請求補償。 然而第二個題目所示之情況,雖說該人民之名貴轎車因為消防人員為了救災而遭受到特別犧牲,但此火災可歸責於該人民,故根據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償其損失。
詳解 提供者:謝秉哲

(一)根據消防法第19條處置如下: 

           1.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土地 建築物 車輛 其他物品 非使用 損壞 限制其使用時 因不能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 損壞 限制其使用。 
(二)補償
            1.人民因前項土地 建築物 車輛 其他物品之使用 損壞 或限制其使用,致財產遭受到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可歸責於災害事由者,不予補償。 前項損失補償因以金錢為之,並以所受損失為限。
            2.損失補償自知損失時起兩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王澤偉
詳解 提供者:CW Chang
1.破壞他人器具給予搶救 2.可以申請補償 3.以車子的年限折舊申請補償
詳解 提供者:Yao
一 消防人員非不得已不能達搶救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現場造成阻礙的人民財產 二 消防人員非不得已不能達搶救目的所造成人民財產損壞,損失得像當地消防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三 若阻擋救災為造成火災當事人自己所造成則不得申請補償
詳解 提供者:yoyoamy123xd
消防人員非不得已不能達到搶救之目的時 得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土地 車子 房子 其他物品 上樹破壞可以申請補償 補償自知有補償時起二年內為之 或於五年內不請求補償則不能請求補償 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政府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自知有補償時起二年內為之 或五年內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