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8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60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60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1.5公尺範圍內。
-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30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4公尺以內。
-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0.8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0.6公尺)1.5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