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規定為何?請詳述之。(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詳解
設標13,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消防設備原則上適用舊標準,以下情況適用新標準
1. 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三件式,下述)、火自報、手動報、廣播(警報一套)、避難器具
這些東西都不涉及水、化學系統的管線,只有電線或是買來放著就好,設置相對容易採用新規定。此外法條的順序不一定是最易理解的順序,最好自己重新整理
2. 增建或改建的面積超過一半或1,000平方公尺
2. 增建或改建的面積超過一半或1,000平方公尺
影響範圍較大,採用新規定
3. 變更為甲類用途
甲類場所風險更高,採用新規定
4. 變更用途前就不合格
剛好順便改善,採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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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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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只要回答上面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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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
"三件式"是一組特例,這些非系統式設備不需與受信總機連動,設置難度與要求相對較低,所以消防設備若僅涉及這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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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及消防法第10條規定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需會同消防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修改消防圖說,待修改完成後,得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增設相關消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