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勞動部為了鼓勵雇主僱用,促進在勞動市場上,處境相對不利的失業者(以下簡稱弱勢失業者)就業,如果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的弱勢失業者,連續僱用達一定期間,雇主可申領僱用獎助。前述所提弱勢失業者的資格條件為符合一定失業期間及身分別之情形,請依據勞動部僱用獎助措施規定,列舉有關可運用該資源的5種弱勢失業者類型與失業期間。(每種2分,共10分;需正確寫出該對象的失業期間與身分別,始予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