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期間,如果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器具、設備及工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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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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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規286-2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 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 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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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外勤, 救生衣,安全帽, 聯絡通訊設備,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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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具:救生衣,安全帽
機械設備:聯絡,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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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外,衣帽聯交
(災外載我,衣帽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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