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以強置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勸募 1.勸募型為不得以強置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2.違反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二).勸募活動主動出示相關許可文件 1.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活動勸募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可儘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2.罰責:違反規定者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四).罰責:為反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