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之 3 規定,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 業者,不得將那些製劑或藥品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
售對象等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資料
保存三年。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前項資料彙報
中央主管機關。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
售對象等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資料
保存三年。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前項資料彙報
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