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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28520
科目:國營事業◆1.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2.土地利用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六、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内民 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 於其他法規中尚訂有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限制之情形,請列舉說明之。(14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1. 平均地權條例7: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照價收買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可不受土地法25條之規定。

2.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四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3. 都市更新條例46: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4.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29: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5. 新市鎮開發條例29: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