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30分) 新北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以現金出售建築物予台東公司,出售日,建築物之公允價值為$1,000,000,帳面金額$600,000(成本$800,000,累計折舊$200,000)。此外,新北公司針對上述交易,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另行與台東公司簽訂合約如下:新北公司承租上述建築物之使用權 20 年,每年年底給付$65,000。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第 99 段評估資產之移轉是否係銷售,企業應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中列定何時滿足履約義務之規定,以決定資產之移轉是否以銷售資產處理。依據上述相關準則之規範,新北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符合銷售資產之規定,此外,新北公司與台東公司之合約簽訂,作為售後租回交易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隱含利率為 5%,新北公司對此利率可以容易確定,此外,新北公司之增額借款利率為 6%。台東公司經考量交易實質,將租賃分類為營業租賃。

請問:下列三項獨立情況,請記錄新北公司作為出售人及承租人,於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出售日及租賃開始日,有關「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房屋及建築物」以及「售後租回移轉權利利益」分別應有之金額為何?

註:複利現值因子:5%,20 期=0.376889;6%,20 期=0.311805。複利終值因子:5%,20 期=2.653298;6%,20 期=3.207135。普通年金現值因子:5%,20 期=12.462210;6%,20 期=11.469921。普通年金終值因子:5%,20 期=33.065954;6%,20 期=36.785591。

情況 1:售價為$900,000。

情況 2:售價為$1,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