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乙所有之 A 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
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 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
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 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
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 A 地因
丙之地上權及其 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
行法院將 A 地上丙之 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
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