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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3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818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共同正犯?何謂幫助犯?設若甲欲行竊 A 宅,乃夥同好友乙為其把風。試問: 乙所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共同正犯
依據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至共同實行犯罪之共同正犯,實務認定需具備下列的要件:
1.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2.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二)幫助犯(從犯)
依據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其與正犯之區別如下:
1.參照30年上字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
3.依25年上字2253號,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4.綜上所述,實務上對正犯之認定,係除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之外,皆屬正犯,反之則為幫助犯。
(三)本竊案乙之把風行為應如何論處
1.依據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包括意思及目的)。
(2)須有竊取行為(行為)。所謂竊取,乃乘人不覺,祕密移置動產,使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入自己之支配中。
(3)須對他人動產為之(客體)。
2.本竊案乙之把風行為除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外,亦為本竊案之構成要件(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應屬竊盜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