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指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輸入國之產業者,所徵收之進口附加稅。
反傾銷稅係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通過的貿易保護措施-反傾銷協定所訂定,目的在保護輸入國產業不受到外國商品傾銷的衝擊。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關稅法第68條1項)。於徵收關稅外,得另徵反傾銷稅,可知其性質為進口附加稅,兩種稅捐並非二擇一,而係得以並存之概念,目的皆在保護輸入國產業。
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關稅法第69條2項後段)。課稅目標在使進口貨物與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相當,且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傾銷差額,有其衡平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