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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交通技術:交通安全概要#134655
科目:交通安全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試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事故 當事人於事故地點應先進行之處置。(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三 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 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 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