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 原則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 或限制其他使用。(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請依據前述規定,說明法律對於土地所有權限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內涵。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