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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政策#130913
科目:土地政策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 原則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一)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 或限制其他使用。(二)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請依據前述規定,說明法律對於土地所有權限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內涵。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的限制與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體現於土地使用管制上,尤其在「國土保育地區」中,第一類(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和第二類(允許有條件使用)的規定,明確表示土地所有權並非絕對,而必須以維護國家永續發展及公共利益為前提。法律上,國家透過區分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對土地所有權進行必要的「使用限制」,以履行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