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遭受 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試問:該警察人員所屬機關可否與受害人達成 和解,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之法律性質為何?如協議不成,該警察人員所 屬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