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據國籍法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自歸化之日起十年以內, 不得擔任何種公職?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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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移民特考的各位辛苦了
國籍法 第10條 (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