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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財經廉政、會計、事務管理、運輸營業:鐵路法#22603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鐵路法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 卻被擅自占用、破壞等之處罰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Komod Falah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 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 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 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詳解 提供者:陳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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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陳思妤
鐵路法之規定 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詳解 提供者:straightforward
帶入第68條及第7條。
詳解 提供者:倫
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