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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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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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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0287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 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 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 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 審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乙說: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末必先有債權存在,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
抵押權人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
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須就證據
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
題示情形,形式上既有債務人名義之借據,用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應許可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