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1.法律之複決。
2.立法原則之創制。
3.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的種類及方式
1.創制權:
(1)此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
(2)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大多數國家傾向依原則創制。
2.複決權:
(1)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
(2)複決權可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
(3)在直接立法的國家,對於普通法案傾向任擇複決,因其目的在於補救立法機關立法上的失當。
(4)複決權係指人民依據投票之方式表達其意見,決定是否同意議會所通過之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