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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102357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下班回家後,能否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倘若私下匿名所發表之 言論與公事無涉,但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該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其認定標準為何?試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經國家選任公務員應恪守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義務,並避免涉入政爭漩渦以保證其客觀、超然立場,故我國特制公務人員中立法予以規範,合先敘明。

(二)公務人員能否在網路上發表言論:

1.茲下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均受本法拘束:

(1)本法第2條明文,各級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職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任用有給職之職員,屬適用對象。

(2)本法第17條明文,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事務之教師;各級機關或公立學校聘用、雇用人員;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主要決策責任之人等,均屬準用對象。

(3)本法第18條明文,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人亦為準用對象,如法官、考委、監委。

2.本案涉及本法第7條與第9條規定:

指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拒絕特定政黨、政治活動或公職候選人而於大眾傳媒上具銜具名廣告;又公務人員不得於法定上班、勤務期間從事政治性活動,包括因公參與訓練、會議或業務性質特殊者所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3.總結:
本案需先衡酌公務人員是否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其次於下班時間發表言論,理應保障其身為人民所享有政治參與之權利,查本法第5條及第11條肯定公務人員可參加政黨與參選公職均肯定其有政治活動參與之權利,次查第9條但書亦規定,公務人員倘為公職候選人二親等內血、姻親在不影響職務前提,可不具銜具名於大眾傳媒上廣告,可以推知,公務人員若能排除對職務影響時,係允准政治活動參與。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有關公務人員下班後之言論自由,規定於服務法第5條:
1.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件,皆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服務機關或職務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若非機密事件,公務員可以在不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下發表相關言論。
(二)私下匿名發表之言論,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該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分述如下:
1.依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2.依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行為:
(1)在大眾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3.從上述規定可知,以行政中立法規定來說,就算私下匿名討論之議題,有爭議性,也屬於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只要不在上班或勤務時間,或具銜具名發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