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給付制
係指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俸,至於雇主與員工提撥之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退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其優缺點如下:
1.優
(1)領取退休金額易估算知悉,便於規劃,得安人心。
(2)退休金按年資計算之基數為在職時薪俸,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少,即通貨膨脹時,薪資配合調漲,退休金亦隨之增加。
(3)雇主負最後給付義務,對員工有利。
2.缺
(1)估計並編列預算發給員工及其他相關規劃增加雇主負擔,且因負最後給付義務,對組織財政之風險,不容小覷。
(2)由雇主負最後給付義務並非完全對員工有利,員工同時須承擔該組織經營不善致無資金發給之風險。
(二)確定提撥制
係指雇主或員工依退休辦法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於員工退休時將員工與雇主共同提撥之資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員工,其優缺點如下:
1.優
(1)退休金之多寡,決定於提撥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雇主不須負管理規劃本資金之成本,且不負最後給付義務,對組織營運之風險較低。
(2)信託單位投資得當,其獲利則非確定給付制可比擬者。
2.缺
退休金收益之風險由員工負擔,極有可能因通貨膨脹或經濟不景氣而血本無歸。
(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方向
1.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自實施恩給制至退撫新制,其性質上屬確定給付制,差別僅在於後者有令在職者提繳退撫金以減緩政府財政壓力,於公務人員退休時,政府仍需依法按該退休人員本俸計算退休金負給付義務。
2.由上述可知,確定提撥制之風險主要由員工負擔,對政府財政較為有利,且就現今狀況,我國因確定給付制之實施而使國家財政受到莫大衝擊,故改成確定提撥制似為妥當,然公務人員為國之棟樑,且穩定工作以至退休保障,實為眾人爭相參加國考之主要誘因,倘僅因國加財政困難而將責任風險轉嫁予公務人員,此等不負責任之態度,又豈能使公務人員效忠國家?
3.確定給付制有為持之必要,但於財政困難情況下宜做修改,無非為提高退撫金提繳,及降低所得替代率,然關閉一扇門,則應開啟另一扇窗,按確定提撥制,由國家開辦並補助類似勞退新制保險,公務人員得自由參加,使國家與公務人員各分擔籌措退休金之風險與責任,以為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