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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939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依 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之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未獲救濟,是 否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且理由為何?請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予以分析。(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亦應允權益受侵害之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1. 憲法第16條係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係指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尋求救濟之權利者。
  2.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理之權利,俾利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
  3. 故公務人員就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有侵害其法律上權益,且有主張權利必要者,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意旨,似應允其提起行政訴訟。
  • 公務人員保障法並未限制公務人員提出申訴、再申訴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之救濟。
  2. 惟該法並未限制,各該公務人員對於申訴、再申訴救濟之決定仍有不服,或認為各該管理措施、處置或決定有侵害到其法律上之權益,有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時,而循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者。
  • 申訴、再申訴之救濟不涉及違法性判斷,倘再提起行政訴訟,並無重複訴訟的問題。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之申訴、再申訴救濟,係由各該服務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所為之行政決定,並無就該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進行司法上的違法性判斷。
  2. 故倘公務人員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有侵害其法律上權益,且有主張權利必要者,尚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