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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人事行政#2902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3 條,給與遺族撫卹金的規定為何?考試院修正發布於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逕將自殺死亡者排除在何者之外?其 修正理由為何?又該規定有無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試就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381 號判決意旨說明之。又考試院現有何補救措施?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公務人員撫卹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1.病故或意外死亡。
2.因公死亡。
(二)考試院修正發布於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以將自殺死亡排除於得請領撫卹金之範圍。
(三)本細則修正理由
本法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原將現行實務上自殺死亡比照病故辦理撫卹之作法,增列於第2項予以明文規範,惟立法院審酌避免造成鼓勵自殺之不良風氣,乃將該項規定予以刪除,是為符合撫卹法第3條之立法意旨,爰增列本細則規定,以明確規範自殺者不予撫卹。
(四)本規定有違平等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81號判決參照)
1.平等原則,係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物,則應依其特性,為不同之處理。是以,事物除非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且具備合理正當之不同處遇基礎外,原則即不得為差別待遇。
2.依據軍人撫卹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軍人亦屬廣義之公務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均同樣為國家服務,僅軍人較諸一般公務人員有較高之從屬性;然撫卹之權利人主要為死亡之軍人或公務人員之遺族,並非死亡者本身,倘軍人或一般公務人員在職期間病故,均有由國家給予其遺族撫慰照顧之必要。
3.故從撫卹之目的與必要性觀察,軍人之遺族與一般公務人員之遺族自無本質上差異,軍人罹患不治之重症,經醫師診斷預知僅有短期之存活期限,因無法忍受身心之煎熬而自殺死亡之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應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則一般公務人員於相同情形,亦應承認其得辦理撫卹,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五)考試院修正本細則規定
1.現修正本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2.本法修正理由除前述有違平等原則外,尚考量現今社會變遷快速,罹患心理疾病人數顯有增加趨勢;致公務人員可能因為工作壓力,或因本身久病難癒等原因而厭世自殺。
3.基於照護其遺族之權益及撫卹制度建制之精神,擬就本法所定病故及意外死亡,於本細則中延伸解釋為包含一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條件之自殺死亡;惟考量公務人員因犯罪而自殺,如仍予給卹,顯不符合社會正義的核心價值,應予排除撫卹。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52 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