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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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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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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425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4258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 A 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 A 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 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