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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4258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54258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事由,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與修 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並說明其修正之理由。(25 分)
二、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或 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又擬參 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請說明之。 (25 分)
三、中華民國人民犯罪,於那些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請說明之。(25 分)
四、公務人員 A 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 A 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 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