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下班或請假期間從事拜票活動不違反中立法規定
1.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第11條第1項:「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2.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公職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依請假規則請假或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尚非第9條規定之範圍。
3.本法第11條規定,各候選人於候選人申請登記後,須待候選人名單公告,始具備該選舉之候選人資格,亦考量候選人名單公告之翌日為競選活動之開始,故其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之前,於請假或下班期間從事競選或拜票等行為,尚非中立法第11條規定之範圍。
4.結論: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請假規則請假或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不違反中立法規定。
(二)公務人員得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
實務認為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尚非本法第9條所稱之公職候選人。故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惟仍以盡量避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