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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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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4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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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4928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4928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分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或稱懲處),其法規依據各為何? (10 分)處分機關與處分程序有何區別?(10 分)地方政府所屬公務員如有違失 行為,中央政府可否將該公務員移付懲戒或予以懲處?理由為何?請依相關法律或 法理簡要說明之。(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