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鐵路法第32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1. 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2. 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3. 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二)依鐵路法第67條規定,鐵路機構違反第32條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者,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