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有那些事項應按時向交通部報備?如遇應報告事項而未報 告者,罰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依鐵路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1、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2、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3、每年應將全部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二、依鐵路法第67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
違反第32條、第40條第1項、第44條準用第32條第1項或第44條之1準用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報告而為報告,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一)依鐵路法第32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1. 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2. 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3. 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二)依鐵路法第67條規定,鐵路機構違反第32條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者,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32、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