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請求,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發執行命令,而第三人 丙於執行命令送達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人乙之薪資債權已因 代為扣繳購屋貸款、互助會款等項,餘額已不足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拒 絕遵照執行命令,將一定數額之薪資交付債權人。此時,債權人聲請逕對該第三人 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