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繼承人甲先後取得泰國與我國之國籍,甲生前留有二份遺囑,其中,在我國由其 本人口述遺囑意旨之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將其財產四分之三留給其妻丙與次子丁。 長子乙以甲於立該遺囑日,已無意識能力,不能言語,無口述遺囑意旨及指定見證 人之能力,主張該遺囑係偽造,故應適用先前在泰國書立之第一份遺囑,給予其百 分之四十之應繼分。乙在我國提起訴訟,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