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績標準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4.丁等:不滿六十分。
(二)考績過程
依本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2.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3.機關長官覆核: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三)考績等第結果
依據本法第7條規定:
1.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丙等︰留原俸級。
4.丁等︰免職。
(四)考績比例制度
1.我國目前考積實務上,年度考績多列甲等者為受考人數百分之七十五,餘百分之二十五則列乙等,原考績法設計,甲等者為優良、乙等尚可、丙等有待改進、丁等劣,今甲等比例過高,又鮮少列丙等以下者,致顯得列乙等者為表現不佳,而一個機關七成人員皆同樣優秀,乃有違常理,「不患寡,患不均」迭生爭議,考績法第二條開宗明義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形同虛言。
2.有關考績等地之比例始於90年總統府與五院秘書會談,各機關考列甲等者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理由冠冕堂皇,然就常人觀之,縱使將考列甲等者限縮至受考人百分之五十亦為數過多,難以鑑別人才;此亦凸顯我國考績法並不完備,攸關公務人員陞遷及獎金之考績,列等比例限制當屬重要,卻無明文規定,爰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