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免期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係因某被懲戒之郭姓公務員,撤職後旋即再任數月並辦理退休等其心可議行為,經檢討有改進懲戒制度之必要,所新增之懲戒處分。
(二)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內停止任用。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1.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3.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四)休職
1.指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五)降級
1.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六)減俸: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前項降級規定。
(九)申誡:以書面為之,屬最輕微之懲處。
少字 2.減少退休金: 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