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8條: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二)
1. 建物第一次測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9條: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2. 建築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0條:
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
一、因增建或改建。
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
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