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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營建法規#5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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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營建法規#58436
科目:營建法規與實務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營建法規#58436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開工; 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 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試依建築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說明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