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彌爾(John Stuart Mill)主張目的性的自由觀,試分別從個人幸福和社會進步的角 度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從個人幸福的角度
從個人的幸福角度觀之,彌爾強調「自由原則」,是指一個人應該享有最大程度的思想、言論與行動自由。只要這個人不侵犯其他人的權利、不傷害其他人的利益,外界就不能隨便限制或剝奪他的自由。人的行為可以分為「涉己」與「涉人」兩部分,其中涉人的行為若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則社會有權力以法律或其他方式加以懲處;若是純粹涉己之行為,則無論這些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什麼影響,別人都不能加以干預。
彌爾認為個人應該獲得保障的自由行為包括三大領域:一是內在意識方面的自由,其中涵蓋了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表達意見的自由;二是追求品味與志趣的自由;三是指人與人之間可以相互結合的自由。
總之,「只要不傷害他人,就可以從心所欲」的態度乃是自由原則的精髓,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擁護者,每個人都有權利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
(二)從社會進步的角度
從社會的進步角度觀之,彌爾強調「功效原則」,是指人類行為的對錯應以該行為是否促進幸福而定,凡是越能增進人類幸福快樂的,就是對的行為;凡是可能帶來痛苦的,就是錯的行為。彌爾繼承功利主義的傳統,認為追求幸福快樂乃是人類天經地義的生活目的,因此道德行為應該以增進快樂、免除痛苦為主要依據。
功效原則所追求的幸福快樂,並不是以肉體或感官的快樂為限,其實精神方面的快樂,包括智能、感情、想像力、道德情操等,在功利主義中具有比感官更高的價值。總之,人類社會的進步意味著人類整體幸福的增進,而增進幸福即是追求功效。
詳解
J.S.Mills主張的自由,並不是從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驗證自由的正當性。也就是說,自由之所以值得保障,並不是因為自由具有絕對的神聖性,而是因為只有在自由的社會中,人類才可以發揮潛能、找尋真理、獲得進步,因此自由對個人的幸福以及整體社會進步都有其助益,以下分別從這兩個角度論述之。
(一)從個人幸福論自由
1.自由是個人個性發展的前提
彌爾認為,自由賦予了人們發揮潛能、追尋自己所愛、並且利用自己的才能獲得幸福的基礎。如果社會剝奪了人們的自由,那麼人們將會失去本來的個性,因此自由的首要目標就是確保獨立人格的發展。
2.自由不應該傷害他人
彌爾主張的自由,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在不傷害他人前提下的自由,只有這樣的自由,才可以保證個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時,不會受到他人的傷害(又或是傷害他人),如此也才能確保整體社會的秩序和諧。
3.政府應該適度對人們提供支援
雖然彌爾反對專制政府,但他也認同在放任政府毫無作為的情況下,這種無作為可能會消極侵害某些弱勢群體的權利。因此彌爾在《政治經濟學原理》中也主張,政府應該提供人民義務教育、或介入生產管理(管制工時和薪資)以及提供社會福利。如此才能夠確保弱者也能獲得資源發展自我,實踐自身個性的可能。
(二)從社會進步論自由
1.個人性格帶來的社會進步
如上述,只有在自由的社會為前提下,個人才可能追尋個人性格,而正因為每個人天生的才能不同,鼓勵他們追求個人人格同時也能促成社會進步,如果社會過於打壓個人人格,那整個社會就或落入同質性,容易陷入平庸與停滯。
2.言論自由有助於發現真理
彌爾認為,這世界上很難存在完全正確的言論,因此鼓勵人們交流意見,不應該打壓人們的言論自由,同時他也反對專制政府對人民進行思想和言論的管控,認為只有在自由論辯下,人們才可能找到比現有價值觀更好的價值存在。
綜上所述,彌爾認為只有以自由社會為前提,才能保障個人的幸福與社會的進步。另外,彌爾的自由觀同時帶有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由的色彩,也帶有現代自由主義政府應該介入幫助人民的積極自由存在,他的理論對於現代自由主義的建構,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詳解
一)從個人幸福的角度
從個人的幸福角度觀之,Mill強調「自由原則」,是指一個人應該享有最大程度的思想、言論與行動自由。只要這個人不侵犯其他人的權利、不傷害其他人的利益,外界就不能隨便限制或剝奪他的自由。人的行為可以分為「涉己」與「涉人」兩部份,其中涉人的行為若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則社會有全力以法律或其他的方式加以懲處;若是純粹涉己的行為,則無論這些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什麼影響,別人都不能加以干涉。
Mill認為個人應該獲得保障的自由行為包括三大領域:一是內在意識方面的自由,其中涵蓋了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表達意見的自由;二是追求品味與志趣的自由;三是指人與人之間可以相互結合的自由。
總之,「只要不傷害他人,就可以隨心所欲」的態度乃是自由原則的精隨,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擁護者,每個人都有全力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
(二)從社會進步的角度
從社會的進步角度來看,Mill強調「功效原則」,是指人類行為的對錯應以該行為是否促進幸福而定,凡是越能增進人類幸福快樂的,就是對的行為;凡是可能帶來痛苦的,就是錯的行為。Mill繼承功利主義的傳統,認為追求幸福快樂乃是人類天經地義的生活目的,因此道德行為應該以增進快樂、免除痛苦為主要依據。
功效原則所追求的幸福快樂,並不是以肉體或感官的快樂為限,精神方面的快樂,包括智能、感情、想像力、道德情操等,在功利主義中具有比感官更高的價值。總之,人類社會的進步意味著人類整體幸福的增進,而增進幸福即是追求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