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人甲男與日本人乙女在臺灣結婚,婚後在日本東京有共同住所。後兩人感情不 睦,協議離婚,甲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購買座落在臺北之 A 屋(登記為乙所有) 為甲乙二人共有,就甲之主張,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