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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61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所謂之「零稅率」及「免稅」規定,二者情 形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AKANA

一、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二、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1.法源不同:零稅率係依所得稅法第七條之規定,而免稅係依營業稅法第八條之規定 2.課稅與否不同:零稅率仍應課稅,但其稅率為零,稅額亦為零。免稅則表示不予課稅,故無所謂稅額或稅率為若干 3.實際操作方式不同:零稅率之銷項稅額可以扣抵進項稅稅額,但因無稅可抵,故又規定進項稅額可以退還。免稅既無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亦不可扣抵 4.適用對象不同:零稅率適用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免稅則適用於國內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 5.政策意義不同:零稅率意在改善外銷,拓展國際貿易。免稅則意在配合農漁業政策,增進社會福利、提升教育文化、避免重覆課稅等 6.效果不同:零稅率透過進項稅額之退還,結果使該項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勞務之全部產銷過程,完全免稅。免稅只就單一銷售階段免稅(但純粹對物免稅者例外),因免稅階段之不同,而各有不同之效果。總之,免稅無法如零稅率促成全部產銷過程完全免稅之結果 7.可否放棄之不同:零稅率無可放棄適用之明文規定,解釋上似無不可,但放棄後對營業人弊無利。免稅有可以放棄適用之明文,營業人可以申請放棄免稅,但核淮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三年期滿可以申請恢復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