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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文化行政: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94643
科目:公職◆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指定」與「登錄」的立法精神不同。然而,當今文 化施政經常混淆二者,因而出現什麼問題?以及,應該如何正本清源地 改善?(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恩尼斯

我國的古蹟保護體制,早年是採用指定制度,古蹟完全由政府直接指定公告;
民國89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增加了歷史建築的項目,歷史建築則是由透過
登錄的方式而形成。一般而言,古蹟指定是為了要保護國家的重要文化資產,必須採用
具有強制性的方法,國家的保護政策優先於私人的財產權。歷史建築因為採用登錄的
制度,基本上都要先徵得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是一種柔性規勸或誘導的方法。相對的,
古蹟指定因為對私有財產者限制較多,所以政府所給予的補助,也會比歷史建築登錄者
為優渥。

指定」與「登錄」制各有其利弊,指定制雖有法律保障,但以古蹟為例,目前獎勵層面. 仍缺乏積極誘因,造成私有古蹟的保存意願不高,時有爭議

為避免古厝被焚或被毀之痛不斷上演,應有棍子與蘿蔔的兩手準備。除了減免稅捐,提高所有人之保存意願外,也要加強對毀損行為之處罰的力度與完善罰則之規範,才能有效健全文化資產之保護機制。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