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 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 行法第 3 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 4 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 進入檢查?(25 分)
參考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 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54 條第 3 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