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 日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經主管機關作成裁處 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 元罰鍰(下稱「A 處分」)並為送達。其 後,甲於同年 3 月 1 日再次駕駛汽車違規闖紅燈,另遭主管機關作成裁 處書,處 1,800 元罰鍰以及記違規點數三點(下稱「B 處分」)並為送 達。上開 A 處分及 B 處分,均因甲未於處分書送達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確定。嗣主管機關以甲「在 6 個月內,有前開 A 處分及 B 處分所記載 之違章行為,違規點數共計 6 點」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同年 5 月 31 日裁處甲「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 分(下稱「C 處分」)。試問:上開 C 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 點:……三、有……第五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