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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87097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遭乙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罰鍰,因甲並未依限繳 納,乙主管機關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然截至行政執行時 效期間屆滿為止,該 100 萬元罰鍰之公法上金錢債權中,仍有 60 萬元 未獲清償,執行機關遂就該未獲清償之 60 萬元罰鍰債權,發給乙主管機 關執行憑證。其後,甲自行繳納該未獲清償部分之 60 萬元罰鍰,並經乙 主管機關受領。試問:甲得否主張系爭 60 萬元罰鍰債權,已因執行時效 屆滿而消滅,主管機關無受領清償之權,其屬誤繳,故依公法上不當得 利之規定,而請求乙主管機關返還所受領系爭 60 萬元之給付?(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管見認為
本題爭在於行政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止,尚未執行的金額如義務人自行繳納,有無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執行法的執行時效規定是屬於法定不變期間(不因發己執行憑證而中斷)
因此依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以逾五年尚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得知在10年內就算給憑證時效不中斷,持續計算。屆滿後不得再執行。
因此剩餘的60萬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因為逾期,不得再執行了
如果甲想要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人民要在10年內向行政機關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