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電視臺劇組在街頭從事連續劇拍攝工作,場景為甲搶走 A 的皮包後逃走,A 則用 手指著甲高喊「搶劫啊!」。豈料,當時乙正好路過,突然聽到 A 指著甲高喊「搶劫 啊!」,乙匆忙間疏忽未發現是劇組在拍戲,誤以為甲是搶劫的現行犯,隨即衝上去 將甲壓制在地加以逮捕。甲遭乙壓制約 1 分鐘無法動彈,為掙脫乙的壓制乃趁其不注 意時出腳將乙踢開,導致乙胸部挫傷。此時電視臺劇組人員趕到制止,乙方知是誤會 一場。試問甲是否成立傷害罪?乙是否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說明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乙對甲進行壓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    一、構成要件

   甲在街頭拍劇,客觀上並無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之存在,但乙誤以為甲是搶劫的現行犯,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第1項之規定逕行壓制逮捕,係乙主觀上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進而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乙在主觀上是否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實務與學說見解不一:

   1.實務上曾認為成立故意犯,亦曾認為成立過失犯,見解並未統一。    2.學說上可分兩說:

     甲說,依嚴格罪責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仍然成立,但在罪責部分,依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規定處理,視其為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分別阻卻其罪責或減輕罪責。

     乙說,依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認為此為獨立之錯誤類型,行為人雖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但不具備故意之罪責形態,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成立過失犯罪。

   3.小結:個人採乙說,乙僅成立過失犯。然刑法302條僅處罰既遂犯與未遂犯,不處罰過失犯,依罪刑法定原則,乙無罪。又,若認為本案中符合現行犯之逮捕,則乙自可適用刑法第 21 條規定阻絕違法,結論亦為無罪。

(二)甲踢傷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既遂罪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假設甲沒踢乙,乙不會受傷,因此,甲踢乙的行為與乙受傷之結果之間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亦具有傷害之故意,該當本罪。

   二、違法性

   1.甲可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按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依題示,乙將並未犯罪的甲壓制在地使其無法動彈,此一行為已侵害甲之人身自由,且甲在行為當下未對任何人之法益造成侵害,對乙之侵害並無忍受義務可言,因此乙之行為構成不法侵害;且對甲而言,因自身被壓制達一分鐘,因此侵害具有現在性。甲將乙踢開之行為能有效排除侵害,具有適合性;且乙之傷勢並不嚴重,可認屬於有效手段中損害性最小之手段。

   三、小結

   甲於客觀上有防衛情狀存在而為防衛行為,主觀上亦有防衛意思,且其防衛手段具有適合性及衡平性,故甲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構成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