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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民航調查 民用航空法#52285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民用航空法中,對旅客的死亡或受傷,貨物運送的毀損或滅失的賠償規定為何? (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ki Chen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1條,乘客若於航空器中或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其可歸責於乘客,得免除或減輕賠償;第93-1條則描述了貨物運送毀損賠償相關規定,航空器之運送人對托運貨物負有損害賠償之責,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然若拖運人於運送前已載明價值於運送單上則不再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按實際損害情形計算,每一乘客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航空器運送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使發生損害不得要求賠償額的限制責任。
詳解 提供者:Yuki Chen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91條至第93-1條規範了客貨損害賠償之準則,第91條: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第92條亦規範: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第93-1條規範託運貨物之相關賠償規定,第一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所負賠償之責,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元,但託運的時候已經在託運單上載明價值者不在此限。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臺幣二萬元,不過如果運送人是因故意而致生損害,自然不可再主張損害賠償限制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