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組織法第 88 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同 法第 89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試說明其學理上及適 用程序上之區別,並舉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