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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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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55577
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 85 條之 2 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 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 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 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 分)
二、陳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之函復不服,可否提起訴願?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25 分)
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 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 分)
四、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 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 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 「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 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 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 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