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程法92I,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中對外行使公權力而生規制效果之行為屬行政處分。亦即,唯有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為行政處分時,人民對之不服,方能提訴願。另按行程法168陳情。
二、依99裁1356裁定,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效之單方行政行為 。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任何法效,自非行政處分。而人民就其請求事項,依法並無申請權 ,則該機關所為函復,因並未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效,故該函復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不得據以提課予義務訴訟,否則其起訴即應認不備要件。故人民對處理陳情函復不服是否得提訴願,應依有無申請權判斷之。
三、至於人民有無申請權,則應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之,參照釋字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