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
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
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
「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
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
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
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