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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259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為求活命不得已乃緊急以萬能鑰匙打開丙家門鎖,進入丙住宅內躲避追殺。此時,在家睡午覺的丙被驚醒,發現陌生人乙闖入家中,誤以為是盜匪入侵,為自衛乃持鋁棒攻擊乙,導致乙身上多處受輕傷。試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砍殺乙之行為:可能成立271條2項殺人未遂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討論未遂
  2.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客觀已著手
  3. 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造成乙左臂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277條普通傷害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具因果關係亦可歸責;主觀上,殺人故意必包含傷害故意
  2. 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罪責,成立本罪
  3. 與(一)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三)乙入侵丙住宅之行為:可能成立306條入侵住宅

  1.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成立侵入行為,主觀上亦具故意
  2. 違法性:可能得主張24條緊急避難
    (1)緊急避難之意涵+要件
    (2)本題為「攻擊性緊急避難」情形,避難手段之衡平性須受較嚴格檢視→ 所保護之利益必優越於所犧牲之法益
    (3)乙客觀上面臨緊急危難,所採取之避難手段具適當性及必要性(「不得已」),所保護法益(乙之生命)大於所犧牲者(丙之財產)故具衡平性;主觀上乙亦具避難意思
  3. 乙可主張24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四)丙攻擊乙之行為: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

  1.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具因果關係且可歸責;主觀上有傷害故意
  2. 違法性:可能得主張23條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之意涵+要件
    (2)本題中,丙主觀上具防衛意思,惟客觀上並未發生現在不法侵害,此乃「誤想防衛」之情形
    ①學說: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 誤想防衛為「容許TB錯誤」之錯誤類型
    若行為人之錯誤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應類推適用過失犯之處罰;若該罪不罰過失、行為人誤認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對事實欠缺預見可能性,則無罪
    → 行為人之行為仍屬故意不法,僅在罪責層次判斷過失
    ②實務見解: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 僅係「錯覺防衛」,難認有犯罪之故意,至多僅成立過失犯
  3. 丙成立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