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砍殺乙之行為:可能成立271條2項殺人未遂
-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討論未遂
-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客觀已著手
- 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造成乙左臂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277條普通傷害
-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具因果關係亦可歸責;主觀上,殺人故意必包含傷害故意
- 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罪責,成立本罪
- 與(一)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三)乙入侵丙住宅之行為:可能成立306條入侵住宅
-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成立侵入行為,主觀上亦具故意
- 違法性:可能得主張24條緊急避難
(1)緊急避難之意涵+要件
(2)本題為「攻擊性緊急避難」情形,避難手段之衡平性須受較嚴格檢視→ 所保護之利益必優越於所犧牲之法益
(3)乙客觀上面臨緊急危難,所採取之避難手段具適當性及必要性(「不得已」),所保護法益(乙之生命)大於所犧牲者(丙之財產)故具衡平性;主觀上乙亦具避難意思
- 乙可主張24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四)丙攻擊乙之行為: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
- 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具因果關係且可歸責;主觀上有傷害故意
- 違法性:可能得主張23條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之意涵+要件
(2)本題中,丙主觀上具防衛意思,惟客觀上並未發生現在不法侵害,此乃「誤想防衛」之情形
①學說: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 誤想防衛為「容許TB錯誤」之錯誤類型
若行為人之錯誤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應類推適用過失犯之處罰;若該罪不罰過失、行為人誤認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對事實欠缺預見可能性,則無罪
→ 行為人之行為仍屬故意不法,僅在罪責層次判斷過失
②實務見解: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 僅係「錯覺防衛」,難認有犯罪之故意,至多僅成立過失犯
- 丙成立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